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含申請日)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新穎性要求的正當性來源于專利契約理論,這種理論認為只有當公眾從專利技術中得到某種好處時,發明創造才能取得壟斷權。由此要求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和“現有技術”相比,不僅應當是獨創的,而且必須是“新的”。現有技術應當是在申請日以前公眾能夠得知的技術內容。換句話說,現有技術應當在申請日以前處于能夠為公眾獲得的狀態,并包含有能夠使公眾從中得知實質性技術知識的內容。(1)處于保密狀態的技術內容不屬于現有技術。所謂保密狀態,不僅包括受保密規定或協議約束的情形,還包括社會觀念或者商業習慣上被認為應當承擔保密義務的情形,即默契保密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負有保密義務的人違反規定、協議或者默契泄露秘密,導致技術內容公開,使公眾能夠得知這些技術,這些技術也就構成了現有技術的一部分。在了解了現有技術之后,我們對專利的新穎性有了一定的理解,那么,審查員在審查專利的新穎性時,其審查原則是什么呢?被審查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與現有技術或者申請日前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專利局提出申請并在申請日后(含申請日)公布或公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相關內容相比,如果其技術領域、所解決的技術問題、技術方案和預期效果實質上相同,則認為兩者為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需要注意的是,在進行新穎性判斷時,審查員首先應當判斷被審查專利申請的技術方案與對比文件的技術方案是否實質上相同,如果專利申請與對比文件公開的內容相比,其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與對比文件公開的技術方案實質上相同,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根據兩者的技術方案可以確定兩者能夠適用于相同的技術領域,解決相同的技術問題,并具有相同的預期效果,則認為兩者為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判斷新穎性時,應當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各項權利要求分別與每一項現有技術或申請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發明或實用新型的相關技術內容單獨地進行比較,不得將其與幾項現有技術或者申請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內容的組合、或者與一份對比文件中的多項技術方案的組合進行對比。即,判斷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新穎性適用單獨對比的原則。也就是說,審查員在審查專利的新穎性時,必須遵循單獨對比的原則,不能將對個方案進行組合來評價被審查專利的新穎性。說到這里,相信大家對專利的新穎性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在進行專利申請時也能對專利的新穎性有了一定的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