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實用新型的保護客體問題
來源:admin 發布日期:2023-07-18 瀏覽:673在審查意見答復的過程中,我們時常會遇到不符合實用新型的保護客體的問題。那么,實用新型的保護客體到底是什么?如何在申請階段規避實用新型保護客體不符的問題呢?本文將結合專利法和專利審查指南的內容,淺析實用新型的保護客體問題。
實用新型的保護客體法條解析
專利法第2條第2款規定“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用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可見,實用新型的保護客體要滿足產品、對形狀和/或構造的改進,以及技術方案三個特征。
專利審查指南(1-44)指出“根據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實用新型專利只保護產品。所述產品應當是經過產業方法制造的,有確定形狀、構造且占據一定空間的實體。一切方法以及未經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上述方法包括產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訊方法、處理方法、計算機程序以及將產品用于特定用途等。例如,齒輪的制造方法、工作間的除塵方法或數據處理方法,自然存在的雨花石等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
可見,實用新型既不保護方法,也不保護未經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其中,方法包括產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訊方法、處理方法以及將產品用于特定用途等。特別地,方法還包括計算機程序。
專利審查指南(1-44)指出“一項發明創造可能既包括對產品形狀、構造的改進,也包括對生產該產品的專用方法、工藝或構成該產品的材料本身等方面的改進。但是實用新型專利僅保護針對產品形狀、構造提出的改進技術方案。”
專利審查指南(1-45)指出“根據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實用新型應當是針對產品的形狀和/或構造所提出的改進。產品的形狀是指產品所具有的、可以從外部觀察到的確定的空間形狀。對產品形狀所提出的改進可以是對產品的三維形態所提出的改進。無確定形狀的產品,例如氣態、液態、粉末狀、顆粒狀的物質或材料,其形狀不能作為實用新型產品的形狀特征。”
專利審查指南(1-46)指出“產品的構造是指產品的各個組成部分的安排、組織和相互關系。產品的構造可以是機械構造,也可以是線路構造。機械構造是指構成產品的零部件的相對位置關系、連接關系和必要的機械配合關系等;線路構造是指構成產品的元器件之間的確定的連接關系。復合層可以認為是產品的構造,產品的滲碳層、氧化層等屬于復合層結構。物質的分子結構、組分、金相結構等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給予保護的產品的構造。例如,僅改變焊條藥皮組分的電焊條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
可見,實用新型保護的是有確定的空間形狀的產品,并不保護無確定形狀的產品。實用新型可以保護機械構造、線路構造和復合層結構,并不保護物質的分子結構、組分和金相結構等。
專利審查指南(1-46)和(1-47)指出“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所述的技術方案,是指對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的集合。技術手段通常是由技術特征來體現的。
未采用技術手段解決技術問題,以獲得符合自然規律的技術效果的方案,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產品的形狀以及表面的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的新方案,沒有解決技術問題的,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
產品表面的文字、符號、圖表或者其結合的新方案,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例如:僅改變按鍵表面文字、符號的計算機或手機鍵盤;以十二生肖形狀為裝飾的開罐刀;僅以表面圖案設計為區別特征的棋類、牌類,如古詩撲克等。”
可見,沒有采用技術手段或者沒有解決技術問題,以獲得符合自然規律的技術效果的方案,不屬于實用新型的保護客體。
在申請階段規避實用新型保護客體不符的問題
在了解實用新型的保護客體的基礎上,在專利申請階段可以進行甄別,并采取不同的應對措施。
首先,對于經過產業方法制造的、有確定形狀、構造且占據一定空間的實體,對形狀和/或構造的改進的技術方案,在專利申請階段可以申請實用新型。
其次,未經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以及沒有采用技術手段或者沒有解決技術問題,以獲得符合自然規律的技術效果的方案,不屬于發明和實用新型的保護客體,在專利申請階段不可以申請發明,也不可以申請實用新型。
最后,方法(包括計算機程序)、無確定形狀的產品、物質的分子結構、組分和金相結構等,不屬于實用新型的保護客體,但是屬于發明的保護客體,在專利申請階段可以申請發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