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第四六二號《關于發布<商標審查審理指南>的公告》,我局對原商標評審《當事人須知》作出適應性調整,現將修訂后的《商標評審當事人須知》予以公布。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紙質《當事人須知》不再隨同評審答辯通知書一起發放。根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商標評審規則》和《商標審查審理指南》的有關規定,參加商標評審活動的當事人具有以下權利和義務:1.在商標評審期間依法處分自己的商標權和與商標評審有關的權利;6.申請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申請復制有關法律文書;7.在商標評審決定、裁定作出之前,申請人書面請求撤回評審申請;8.對商標評審決定、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1.當事人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參加商標評審活動;2.參加商標評審活動應提交書面材料,按有關規定以紙件形式或數據電文形式辦理。以數據電文形式辦理須通過商標注冊部門網上服務系統提交,且應當選擇正確的評審案件通道;4.當事人委托商標代理組織參加商標評審的,應當提交代理委托書;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代理人權限發生變更或者代理關系被解除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商標注冊部門;7.請求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出,并說明理由;8.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評審請求負有舉證責任;對有關證據材料需要進行補充的,應當在申請書或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或答辯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一次性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