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銷與商標撤銷的區別
來源:admin 發布日期:2021-10-15 瀏覽:1104商標注銷和商標撤銷,這兩個詞只有一字之差。不過對于很多朋友來說,平時交流溝通的時候如果不太注意,大概也不會注意到兩者的區別。然而如果真的仔細想一想,雖然能確定在法律上兩者肯定存在區別,但它們具體有什么區別,又好像不太清楚。
商標注銷
商標撤銷
1.商標注銷
注冊商標的注銷主要是因為注冊商標十年有效期屆滿。商標權利人在續展、寬展期內沒有辦理續展,導致商標局默認權利人不再主張對該注冊商標的所有權,注銷了該商標。還有一種情況是權利人不想再使用該注冊商標,主動申請注銷商標。
2.商標撤銷
(1)連續三年不使用或淪為通用名稱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2)不規范使用,隨意變更字體圖案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1.商標注冊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標注冊人關于對其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的聲明;
2.未在公開的商業領域使用;
3.僅作為贈品使用;
4.僅有轉讓或許可行為而沒有實際使用;
5.僅以維持商標注冊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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