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中國特色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2
來源:wxw 發布日期:2023-02-23 瀏覽:1240(四)完善使用費轉付及管理費提取機制
使用費轉付工作的有序進行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會員權利的根本保障,而實踐中存在使用費轉付標準不夠統一、效率不高、轉付工作不太透明等問題,因此有必要對使用費轉付機制進行改革和完善。第一,根據現有制度中的“權利人的作品或錄音錄像制品的使用情況”,顯然難以制作準確合理的使用費轉付辦法,應在修法中增加和細化轉付方案制定的參考因素:“權利人的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等使用情況”,包括使用的時間、數量、頻率、地域范圍等,這也是核心的決定性因素;“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等的市場經濟價值”,應根據不同作品的知名程度、作品數量和質量等因素確定其市場經濟價值,進而制定靈活適宜的使用費轉付方法;針對許可使用的不同權利類型,也應制定不同的使用費分配方案。第二,構建權利人對使用費轉付辦法的“裁決—訴訟”異議機制。使用費轉付涉及權利人的直接經濟利益,建議參考使用費收取標準制定過程中的使用人參與協商和申訴程序,增加權利人對使用費轉付辦法的異議機制以及對異議結果不服的訴訟權利,即:權利人有正當理由認為使用費轉付辦法不合理的,可以申請著作權集體管理裁決調解委員會進行審查;對著作權集體管理裁決調解委員會的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切實保障著作權及相關權利人的經濟利益。第三,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勤勉地、定期地、準確地向權利人分配和支付使用費,不得晚于收取權利收入的會計年度結束后的十二個月。第四,目前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還存在管理費提取比例偏高的問題,要建立現代高效的管理方式,規范收費隊伍,將運營成本控制在合理的區間。具言之,參考歐盟和德國關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費的規定,我國應當作出管理費不應超出合理成本的規定,權利人可以監督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費的收取,當產生不合理的成本時,可以向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檢舉。同時,明確要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及時在網站上向社會公布管理費的提取情況,防止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不合理收取管理費,同時增加社會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監管。
(五)健全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內部治理機制
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功能受限、基本職能實施不足的一個主要因素是內部治理機制的不健全,而其中的一項重要影響因素即——會員大會的權力虛置。因此,完善會員大會制度是加強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內部監督的首要任務:首先,應明確會員大會及臨時會議兩種不同會議的召開程序、主體和頻率等內容。其次,由于會員數量巨大,為保障會員知情權和參與權,應允許借助技術手段以通訊方式開會,使會員有更充裕且靈活的時間審議大會文件、反饋意見,提升會員的參與度。再次,要充分發揮會員大會的決策作用,明確會員可以委托他人行使投票權,使用費分配規則和分配情況要經會員大會決議,并及時向會員公開。最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章程是該組織的根基,對于制定和修改章程的決議理應設定更嚴格的條件,可以參考《公司法》相關規定,增加對該項決議特殊多數(三分之二)通過的規則。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作為非營利法人組織,其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機構,與有限責任公司中的董事會類似,故參考《公司法》關于董事會的有關規定,對現有條款進行補充和改造:第一,為有效保障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會員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決議權,增加組織會員參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理事會的規定。第二,理事會中的會員代表應采用公平、公開的方式選舉,保證會員代表能夠切實代表各會員的利益訴求與真實意愿。第三,在立法中明確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的設置,促進理事會職權高效有序行使。第四,明確列舉理事會的五項基本職權,包括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定、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提案和其他職權。
如前文所述,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內部機構僅由會員大會、理事會構成,缺乏來自組織內部、組織成員的監督。因此,應參考國外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我國《公司法》中有關監事會的規定,在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中增加關于監事會的規定:第一,規定監事會的主要功能及人員結構,并特別要求監事會中應有該組織會員,且理事不得擔任監事,既保證了組織會員的監督權和知情權,又能夠避免出現自我監督的情況。第二,明確監事會及監事成員的任期及換屆規則,與《條例》原有的理事會任期、換屆規則保持一致,提高人事變動的工作效率。第三,采用列舉方式規定監事會的主要職權,其中最重要的職權為檢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財務、對理事相關行為進行監督等,切實保障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高效運行,保障全體會員利益。第四,詳細規定監事會的議事規則與程序,與會員大會會議規則類似,應設置關于會議記錄公開制度,保障全體會員的知情權,同時進一步強化了來自會員的內部監督職能。
(六)強化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外部監督
第一,建立健全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數字化權利信息查詢系統,是強化外部監督的首要環節。應對著作權集體管理權利信息查詢系統提出新的要求:明確要求建立數字化權利信息查詢系統,有助于推進實現著作權集體管理的數字化;信息查詢系統的主要功能是向社會公眾展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的作品,應將《條例》中的“供權利人和使用者查詢”改為“供公眾查詢”,方便潛在使用者查詢作品信息并使用版權作品;增加“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及時完善權利信息并向社會公布”的規定,有利于潛在使用者及時查找到會員信息以及作品信息,促進作品的使用。此外,應在立法中明確要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建立數字信息管理系統,對“作品許可使用情況”“使用費收取和轉付情況”“管理費提取和使用情況”“無法分配的使用費情況”等事項進行記錄,并在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網站上向社會公布。第二,強調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資產使用和財務管理受社會監督,明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財務會計報告的具體內容,限制財務信息公開的具體期限。加強財務會計報告的公開有助于增加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運營透明度,從而增加權利人和社會公眾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信任。擴大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財務信息的監督主體,使社會公眾也能參與到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運行中,增強潛在會員和潛在使用者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的信任。明確財務會計報告公示的具體內容,包括年度財務報表、作品使用報酬收入、管理費用等,同時規定具體的公開途徑,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六個月內在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網站上向社會公布,以此增加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財務信息的透明度。第三,強化權利人、使用者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監督作用,在立法中增加權利人和使用者向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檢舉的具體情形。
(七)綜合治理非法著作權集體管理行為
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設立具有法定性,然而實踐中非法集體管理組織往往收費低且批量起訴,輕而易舉就獲得大量經濟賠償,導致我國所謂“非法著作權集體管理”盛行。但上述行為會減損使用者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的一站式服務功能收益,讓使用者成本被放大,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使正常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業務受損。為了保障合法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順利開展,針對當前不斷涌現的非法著作權集體管理行為,立法上應首先界定非法著作權集體管理行為的定義,即任何組織或個人擅自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或者分支機構,或者擅自從事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的行為,均屬于非法著作權集體管理行為。其次,對于境外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或其他同類組織在中國開展非法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的,也應明文禁止,以便為中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健康發展營造一個平穩有序的社會環境,這也是維護我國文化主權的重要舉措。最后,對于非法從事著作權集體管理行為,或者虛構版權交易合同后以自己的名義提起侵權訴訟謀求非法利益的,應由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或者民政部門依照職責分工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文章注釋從略,完整原文請見《版權理論與實務》紙質版。